【法律教室】認識罷工—勞工的最後武器
由 bankunions 於 週二, 09/11/2007 - 07:24 發表
出刊日期: 2004/01/15期數: 第三十七期
編按:為了保障勞動權益,高企工會及一銀工會均曾計畫採取罷工行動,以爭取協商談判的空間;然在台灣,資方及官方固動輒將罷工與暴力、非法劃上等號,勞工亦對合法罷工的程序及要件全然陌生。中華電信工會於二○○三年底甫出版罷工教戰手冊,本刊特節錄其中第二章之部分內容,提供所有會員參考。
若無罷工權之保障作為勞工之後盾,則勞工之談判、協商根本只是「集體行乞」。蓋勞工若無施加壓力之手段作為對抗武器,則其共同勞動、生活條件之改善,即完全取決於雇主之「善心」,如此一來,工會根本成為「丐幫」!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黃程貫
◆罷工為符合世界潮流之基本人權
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揭示:「工會有權自由地進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規定及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及「有權罷工」,但應依照各個國家的法律行使此項權利。
歐洲聯盟(EU)在基本社會權憲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Social Right)第五項對結社自由與集體談判交涉,規範勞工的團體行動權包括罷工權,惟罷工必須遵守國家法規及團體協約。
美國、加拿大與墨西哥在簽訂「北美洲自由貿易區協定」後,又進一步簽定「北美勞動合作協定」(North American Agreement on Labor Cooperation,ANAALC),有關勞動準則部分,明定勞工的罷工權利。
◆罷工受到憲法的保障
在台灣,依照憲法第十五條有關工作權之保障規定,以及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概括規定,凡是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勞工權利,都受到憲法之保障。就罷工權的保障而言,依照勞動法學者黃程貫之見解認為,不但罷工權本身受到憲法保障,同時也必須保障行使罷工權所必須之權利行使基礎、事實條件,也就是所謂「進行有效罷工行動之能力」!
◆罷工受到工會法的保障
台灣對於罷工之主要法律規定係工會法第二十六條,若罷工行動以合法程序進行,則該罷工行動所造成之損害為法律所容許,發動罷工之工會及參與罷工行動之個別勞工,無須負侵權行為責任或勞動契約上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罷工的定義
簡單來說,罷工就是「勞工互相團結,為了維持或改善勞動條件,或是為獲得其他經濟利益,而一同暫時不履行勞動契約上勞務供給的集體行動。」
罷工是一種經濟性的不合作方法,是勞動者集體停止工作,對其所屬的經濟、政治或社會文化單元造成壓力,以求改變與對方之間的關係。
在勞動三權中,爭議權是團結權、協商權的後盾。而爭議權中,又以罷工為最具威力的最後手段!勞工擁有的唯一資本就是勞動力,而資方在僱傭關係中所要的也就是勞動力,因此,拒絕提供勞務—也就是罷工,往往成為最強而有利的抗爭手段。罷工可以打開「談判」空間,以集體壓力迫使資方及政府出面協商,同意工會所提「罷工訴求」!
◆罷工如同預防保健
罷工權行使的消極功能,在有效解決勞資糾紛,也就是透過暫時的「集體不工作」,迫使資方或政府出面談判解決勞資糾紛。積極功能則猶如「預防保健」,若勞工可以順利行使罷工權利,將迫使資方必須採取合理對待勞工的相關協約及措施,以避免遭受罷工所帶來的經濟及社會層面的衝擊。從先進國家的例子顯示,常常行使罷工權的國家,往往必須有強健的經濟體質,透過罷工的衝擊,反而更能夠找出經營管理上的癥結問題,改善並增強企業體質。
當法律的天平一面倒向資方,當政府由資方集體所控制,當民意代表成為資本家集團所豢養的「民主」走狗,罷工,便是受僱者防衛自己權益的唯一有效武器。在歐、美、日、韓等資本主義國家,罷工是家常便飯,連公務人員也經常發起罷工行動;可知罷工不僅是民主指標、進步表徵,而且已融入人民生活一部分,法國媒體就曾形容「罷工是法國人的第四餐。」
◆罷工包括積極的抗爭行動
罷工行動不只是放下工作,回家泡茶、睡覺,還包括採取其他積極性的抗爭行動,以確保工會能「進行具有壓力效果的罷工行動」,迫使資方或政府讓步。由於積極性的罷工威力強大,因此國家訂定各種法令規範什麼情況下可以罷工?罷工是否免責?罷工需要遵守什麼原則?我們必須先瞭解這些基本規定,才能為罷工行動做好準備工作。
◆合法罷工的程序
在台灣,工會不能說要罷工就立即罷工,必須按照工會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無效後,才可以著手準備罷工。
步驟一:由工會就爭議事項向主管機關(例如北市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
步驟二:須該爭議經調解程序而無結果。
步驟三:須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方式進行罷工投票。
步驟四:罷工投票之結果須得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同意。
步驟五:罷工行動不得以妨礙公共秩序安寧及加危害他人之性命財產及身體自由為主要目的。
◆合法罷工之免責與保護
由於罷工是國家憲法保障的爭議權,因此,工會罷工期間對雇主造成的侵權事實,也由法令明文規定予以免責。只要是合法罷工,工會、工會領導人及會員都不必因為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而負擔民事責任,也不必擔心被扣上集體加害行為的帽子,而擔負刑事責任。此外,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已明文規定,雇主不能因勞工參加勞資爭議而解僱之,會員不用擔心參與工會合法罷工,會丟掉飯碗!
◆罷工期間的薪資與罷工基金
現行法令基於「無工作即無工資」(No work,No pay)原則,認為在罷工期間,雇主得免除工資之給付。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亦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雖有勞工團體及學者主張,在合法爭議期間,勞方有權向資方要求一定比例工資,以維持勞工最低生活標準,但這必須透過修法才能做到。因此,現階段只有籌募罷工基金,才能讓會員在罷工期間無後顧之憂。
在國外罷工基金已經行之有年,以日本電信通信聯盟為例,勞工至少已經累積了350億日幣的鬥爭基金,作為「春鬥」、「秋鬥」之用,就算罷工一整年仍無匱乏之虞。在台灣,著名的苗栗客運罷工,就是第一個發放罷工薪資給參加罷工會員的案例;另外,中華電信工會六年多前就開始籌募罷工基金,目的在於為了因應民營化變局,一旦發起大規模、長時間的抗爭,會員才有薪資可領,工會目前已累積罷工基金約4200萬元,可說是台灣規模最大的罷工基金。
◆ 合法罷工的要件
◆合法罷工可免除民、刑事責任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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