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4日星期一

波兰“工人权利宪章”一九七九

 

波兰“工人权利宪章”

译者:本刊资料室 资料来源:十月评论 1980年10月 第七卷 第八、九期合刊(总第48期)

[按:以下是波兰工人活动份子在一九七九年发出的“工人权利宪章”全文,是近年来波兰工人反对运动中一份极重要的文件。
  不少宪章的发起人与双周刊[ROBOTNIK]“工人报”有联系。《工人报》自七七年年底以来一直定期出版,团聚了不少工人阶级活动份子,他们大都是七六年六月罢工之后受到迫害的。《工人报》现今销售量达三万份,它提供工人状况和斗争的消息,并成为不同工厂和全国不同地区的活动份子的联系手段。
  到七九年底,这份宪章已有超过一百名工人活跃份子签署,它们流传超过二十个城市。包括格旦斯克、华河、克拉科夫、罗兹、什切青和勒顿。签署者包括波路西域BORUSEWICZ、里汀斯基LITYNSKI(他们是《工人报》编辑)、安娜·华伦天娜维兹WOLENTYNOWICZ和华里沙WALESA(他们是格旦斯克七○年罢工的领袖)。华伦天娜维兹被格旦斯克列宁船坞开除,是引发船坞工人在八月十四日罢工的其中一个原因。她和华里沙都是格旦斯克罢工委员会的领袖。
  本文曾刊于《东欧劳工焦点》七九年九月、十月号,该双月刊出版于伦敦。八○年九月一日的洲际通讯/国际通讯合刊加以转载。]

  由于:
□ 市民被剥夺参与决定与他们有关的事务的权利;
□ 雇员的基本权利(例如从事安全和有退休金的工作、领取公平的工资、休息)受到种种限制;
□ 社会不平等和不合理日益昭彰;
□ 雇员没有机构保卫他们——官方的“波兰工会”并非这类机构;
□ 工人被拒基本的自卫权利,即罢工权利;
□ 社会需要肩负当权者每一个错误的代价,包括现今危机的代价。
  因此,我们投入了一个行动路线,长远的目标是建立雇员的自卫制度,首先就是建立独立的工会。
  我们希望始于在我们看来在现时可得到解决(或部份解决)的问题。
  (一) 工资
□ 工资应该起码随着生活费用上升而上升;生活费补助是必需的;
口 应确保每人都获最低生活工资;专门小组应计算这个最低额,并随物价上升幅度加以修改;生活低于这个水平的家庭应该获取适当的补助;应该作出努力,消灭薪酬上昭彰的、无理的分别;不应容许停工和分配额的改变等导致工资下降;在同等条件下做同等工作的工人,薪酬应按照标准化的级别,与该工人受雇于何部门无关。
  (二) 工作时间
□ 超时工作,额外工作和小区工作绝不应是强迫性的;矿工必须在星期日和假期放假:
□ 现今制度的星期六放假,必须在法律上赋予每个人;
□ 必须努力推行每周工作四十小时,而工资不减。
  (三) 职业安全
□ 要毫无例外地遵守安全标准和规则;应设立特别委员会监察这点,委员会有广泛权力,包括有权封闭工厂;监察职业和安全的委员会、意外委员会和工厂医生,必须在制度上独立于工厂管理;
□ 任何人因有害的工作条件而导致失去健康,都不能被遗弃而得不到他应有的工资或入息;
□ 必须保持工业疾病表的最新消息:
□ 必须取消妇女开夜班;不能容许妇女做粗重工作。
  (四) 特权的赐予
□ 一个雇员的薪酬及升职,不应决定于他对党的忠诚、他的政治意见或观点;
□ 津贴(例如奖金、房屋或大假)必须以公开形式调配;这些物品的分配手段和受惠者的名字必须公布;
□ 必须终止对与政府有关的团体(警察、党干部)赐予特权:特别津贴需求极殷的货品,例如房屋、土地、建筑材料、汽车,特别医疗护理、豪华渡假屋、特别退休权利、等等。
  (五) 强迫人们违背良心的行动
□ 不应强迫任何人做不道德的事、向党或保安机关告密、或参与向不受欢迎人物的袭击;
□ 不应强迫人们生产次货,进行危害他们自己安全或别人安全的工作,将意外保密不予宣扬、作假报告、等等。
(六) 劳动法典
  自七五年一直实行到今的“劳动法典”,必须彻底改变,它建立了不利于工人的规则。它的条文模棱两可,因此在任何情形都可以而且经常是被解释成有利于厂方,尤其是:
□ 第五十二条必须改变,它被用作反罢工法例(七六年六月之后无数解雇就是以它为根据的);罢工的权利必须得到法律保证;
□ 如果有人被解雇,厂方必须以书面解释理由;当工人的个案正经过接续的法律程序时,他应该继续其工作;
□ 在整个过程中,他应该有权获得律师的协助;
□ 由工人选举的工会工作人员,必须在卸任后一段时期也受到法律保障免于被解雇。
  我们认为这些主张的实现,要看我们自己的态度。工人可以迫使当局和厂方让步,这点已经由一九五六年、七○和七六年的大摊牌和个别罢工所证明。
  几个月来我们切肤感受到危机对我们的影响。送货和交通日益走下坡、工资不断下降,物价不断增加、大工厂的时间越来越长并占用星期六的假期、停工也越来越多。如果我们现在不开始保卫我们自己的利益,我们的情况将每况愈下。
  可是,要争取到胜利,我们就必须排除任何无能的感觉,停止消极忍受对我们权利的限制和生活条件的恶化,就必须寻求最有效的行动形式。大量可能性是存在的。
  A. 最有效的行动形式无疑是罢工,即使罢工并非大规模的。可是,一般来说,它只是短期有效。为了不要浪费了一次罢工的成果,罢工参与者必须选举代表来监督他们的要求的实现。如果工人知道怎样团结行动而且不害怕,他们就能以罢工的威胁,以递交请愿书,或以派遣代表团,便能迫使厂方作出让步。
  B. 简单的散布消息,就能取得很大的成果。当有人受到寃屈、当我们看到不合理事物,必须大声说和抗议;必须公开宣扬阴谋集团的行动、特权的赐予、缺点、浪费、职业健康和安全规例的违反、意外的守密、等等。必须对同事讲,在开会时讲,要要求当局就此采取立场。要讲给独立的社会机构和独立的报刊知道。
  C. 有许多劳工关系问题可以利用官方工会解决。如果这些工会不是像现在那样死废,对我们来说肯定会好些。我们必须要求工厂代表会保卫工人的权利,我们必须利用工会开会来进行讨论和向他们提出要求,并且必须选一些将会实现要求的人进入工厂代表会。
  D.我们的行动要避免临时性和乱无计划,就要有一班工人处于经常警觉的状态。这班人,即使最初是隐蔽的,也可以草拟一个行动纲领,组织一连串行动,塑造舆论,而时机到来时,就走出来公开作为独立的工人委员会。
  E. 任何情形只要存在有强大的工人有组织性的团体,能够保卫他们的代表免于被解雇和监禁,那么就应该成立自由工会委员会。西方民主国雇员的经验,显示这是最有效的方法来保卫工人的利益。
  只有独立的工会——它们得到所代表的工人的支持才有机会对抗当权者。只有它们才代表一种力量,是当权者必须认真对付的,而且是与当权者能在平等条件上周旋的。
  我们——这份宪章的签署者——誓言我们将努力于争取“工人权利宪章”所列的主张。
  我们同时也成立一个“援助基金”,保证经常捐款给这基金。基金筹得的财资,将会用来帮助因参与独立工会活动而被解雇的人士。

(附录)

  我们的活动,是符合法律的。波兰人民共和国在认可“国际劳工条约”和“国际劳工组织协定”时,承认:
甲:工人有权成立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第八十七项协议第二条规定:
  “工人和雇员不分彼此地均有权(无须预先获得批准)随意成立组织和参加这类组织。而只需服从于这些组织的章程规定。”
  “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条件”第八条第1A项规定:“参与本条例的国家誓言她们将保证人人有权随自己的选择成立和参加工会,以便能支持和保卫他们自己的经济和社会利益;他们只需服从该组织的章程规定,任何人使用这个权利,将不能受到任何限制,除了是一个民主社会为了国家安全和公众秩序的利益,或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而在法律和法例里的限制规定。”
乙:罢工的权利
  “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条约”第八条第1D项规定:
  “参与本条约的国家誓言她们将保证罢工的权利,条件是罢工乃遵从该国宪法的规定进行。”

资料来源:十月评论 1980年10月 第七卷 第八、九期合刊,总第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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