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华社深圳新闻中心 据《亚洲华尔街日报》报道,国际卡车司机协会(International Brotherhood of Teamsters)主席、美国工会历史上最知名的人物吉米.霍法(Jimmy Hoffa)之子詹姆斯.霍法(James Hoffa)本周将访问中国,并将与运输业的高管和工会官员会晤,这对该协会主席来说还是第一次。 霍法的中国之行将于周四从香港启程。霍法说,美国和中国工会组织间加强联系可能有助于改善中国工人的工作条件。 霍法计划与工会领导人会晤,他还将参观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United Parcel Services)和卡车公司YRC Worldwide Inc.的工厂设施。它们是国际卡车司机协会在美国最大的雇主之一,但这两家公司在中国的员工并没有工会组织。 他说,我们对维护员工权益很感兴趣,我们希望确保跨国公司能提供好的工作条件,而不是血汗工厂。我们会倾听他们的意见,找到未来的方向。 霍法尤其希望考察中国港口码头的工作条件。他说,我们对组织港口工人非常有兴趣。 霍法表示,他对全总很好奇,因为去年全总为沃尔玛连锁公司(Wal-Mart Stores Inc.)的中国业务成功组织了工会,最近该机构还对麦当劳(McDonald's Corp.)和百胜餐饮集团(Yum Brands Inc.)发起了行动,全总指责这些公司付给工人的工资过低。地方政府后来宣布两家公司并无过错。
2007年5月16日星期三
2007年4月26日星期四
《十月评论》资料专题:波兰工人斗争与资本主义复辟
波兰工人斗争与资本主义复辟(1975—1993年)
团结工会的兴起
· 波兰政府企图破坏工人组织(东升 1975年10月)
· 波兰工人反加价斗争的背后(丁杰 1976年8月25日)
· 波兰:官僚的迫害和工人的反抗(丁杰 1976年9月28日)
· 东欧反极权统治的动乱在增长(护理 1977年3月21日)
· 波兰的保卫工人委员会——维护工人继续斗争(1977年3月21日)
· 争取在波兰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波兰共产主义反对派的声明(1978年9月10日)1980年
· 波兰的社会危机(1980年8月 第七卷 第六、七期合刊,总第48期)
· 波兰工人阶级划时代的胜利(小点 1980年10月 第七卷 第八、九期合刊,总第48期)
· 波兰工人廿一点要求(的曼 1980年10月 第七卷 第八、九期合刊,总第48期)
· 波兰“工人权利宪章”(译者:本刊资料室 1980年10月 第七卷 第八、九期合刊,总第48期)
· 献给妇女——格旦斯克罢工工人之歌
· 社会自卫委员会对罢工的声明(译者:微丝 1980年10月 第七卷 第八、九期合刊,总第48期)
· 罢工工人接见总理的那天(杜维 1980年10月 第七卷 第八、九期合刊,总第48期)
· 波兰妇女挑重担(译者:星荧 1980年10月 第七卷 第八、九期合刊,总第48期)
· 波工会领袖检讨局势及工会战略(1980年10月采访,1983年1月第十卷第一期,总第73期)1981年
· 波兰——新时代的开端([法]于迪,《十月评论》1981年1月第八卷第一期,总第49期)
· 反斯大林主义的反对派如何在波兰成长(霍理,《十月评论》1981年1月第八卷第一期,总第49期)
· 附录:支持波兰工人对抗官僚层的斗争(第四国际统一书记处的声明,1981年1月)
波兰群众运动的进展和官僚的反攻(第四国际统一书记处决议,1981年2月1日)
· 波兰工人斗争日益高涨(微丝 1981年2月 第八卷 第二期,总第50期)
· 波兰纪念七○年死难者(小点 1981年2月 第八卷 第二期,总第50期)
· 波兰政府的支持者——天主教教会(小点 1981年2月 第八卷 第二期,总第50期)
· 波兰工运内对纲领的辩论(《十月评论》1981年3月第八卷第3期,总第51期)
· 如何界定运动动力的界限(库伦,《十月评论》1981年3月第八卷第3期,总第51期)
· 什么样的团结?什么样的共同管理?(史拉法,1981年3月第八卷第3期,总第51期)
· 波兰反官僚斗争升级与工农联盟(小点 1981年3月第八卷第3期,总第51期)
· 波兰的“团结农会”(1981年3月第八卷第3期,总第51期)
· 附录:伊朗工人声援波兰工人的斗争(1981年3月第八卷第3期,总第51期)
· 波兰革命斗争的初步总结(励思 1981年4月第八卷第4期,总第52期)
· 波兰经济问题探讨([法] 艾莉欧,1981年4月第八卷第4期,总第52期)
· 进行中的波兰政治革命的初步教训——第四国际执行委员会决议(摘要)(1981年7月6日)
· 波共党大会前夕的局势(小点 1981年7月第八卷第7期,总第55期)
· 1981年7月14日波兰共产党特别大会参考资料三篇(1981年7月第八卷第7期,总第55期)
· 波共新攻势与工会内部的发展(小点,第8卷第8期 1981年8月25日出版,总第56期)
· 波兰团结工会纲领(草案)——“波兰当前局势中工会行动的方向”(第8卷第8期,总第56期;第9期,总第57期)
· 团结工会全国大会第一轮会议文献(1981年11月第八卷第10/11期合刊,总第58/59期)
· 波兰团结工会纲领(草案)要点(1981年11月第八卷第10/11期合刊,总第58/59期)
· 波兰政治革命的新进展(《国际通讯》社论,1981年11月第八卷第10/11期合刊,总第58/59期)
· 筹款呼吁:以波兰文出版社会主义文献(第四国际 1981年11月第八卷第10/11期合刊,总第58/59期)
· 波兰的工人代表会和自治——第四国际统一书记处决议(1981年12月)
· 波兰团结工会首届全国大会总结([法] 杜维,1981年12月第八卷第12期,总第60期)
· “团结工会”主席候选人的竞选发言(1981年12月第八卷第12期,总第60期)
· “团结工会”主席候选人访问记(1981年12月第八卷第12期,总第60期)军事管制时期
· 波兰共产党的恐怖统治(史慕嘉,1982年1月第九卷第一期,总第61期)
· 团结工会并没有屈服——波兰军变目击记([法]何文 1982年1月第九卷第一期,总第61期)
· 战时令下华沙流传的工会传单(1982年1月第九卷第一期,总第61期)
· 波兰工人的英勇抵抗行动(小点 1982年1月第九卷第一期,总第61期)
· 西欧群众示威支持波兰工人(《国际观点》 1982年1月第九卷第一期,总第61期)
· “团结工会”地下领袖访问记(《华沙周报》记者,1982年4月 第九卷 第四期,总第64期)
· 附录:波兰工人阶级的兴起和官僚化工人国家的危机(第四国际《世界局势与建设第四国际的任务》第三节,1981年5月)
· “波兰全国抵抗委员会”特讯:《成立宣言》、《致全国人民呼吁书》(1982年4月 第九卷 第四期,总第64期)
· 波兰反抗运动的呼声(史慕嘉,1982年4月 第九卷 第四期,总第64期)
· 波兰工人之春开始了(史慕嘉,1982年5月 第九卷 第五期,总第65期)
· 军管前夕“团结工会”关于权力的辩论(高华鲁斯基,1982年5月 第九卷 第五期,总第65期)
· 不打无把握的仗!——为团结工会成立两周年小辑而写(陈玲 1982年8月 第九卷 第七、八期合刊,总第67/68期)
· 从消极到积极——军管六个月后(的曼 1982年8月 第九卷 第七、八期合刊,总第67/68期)
· 波兰工运何去何从?(阿里奥,1982年8月 第九卷 第七、八期合刊(总第67/68期)
· 你们有历史性的机会(库伦,1982年8月 第九卷 第七、八期合刊,总第67/68期)
· “第三选择”(告鲁斯基,1982年8月 第九卷 第七、八期合刊,总第67/68期)
· “阵地战”(保泽克,1982年8月 第九卷 第七、八期合刊,总第67/68期)
· 附录:捷克官僚恐惧波兰的冲击(安娜·里伯拉,译者:励思 1982年9月 第九卷 第九期(总第69期)
七七宪章支援波兰人民(1982年9月 第九卷 第九期,总第69期)
捷克工人支援团结工会(译者:的曼 1982年9月 第九卷 第九期,总第69期)
苏联异议者给波兰工人的呼吁信(译者:小点 1982年9月 第九卷 第九期(总第69期)
对波兰军管的反应(1982年9月 第九卷 第九期,总第69期)
南斯拉夫知识分子反对军管(1982年9月 第九卷 第九期,总第69期)
· 团结工会与自管(庄义保 译者:小点,1982年11月 第九卷 第十一期,总第71期)
· 团结工会面对官僚的全面进攻(小点 1982年11月 第九卷 第十一期,总第71期)
· 团结工会地下领袖的呼吁(1982年11月 第九卷 第十一期,总第71期)
· 附录:波兰事件在南斯拉夫的反响(韦娜 译者:黎思,1982年12月 第九卷 第十二期,总第72期)
· 团结工会被取缔前的波兰总局势([法] 杜维,1982年12月 第九卷 第十二期,总第72期)
· 华里沙获释后的局势(史慕嘉,1982年12月 第九卷 第十二期,总第72期)
· 华沙工人给西方工会和工人政党的公开信(1982年12月 第九卷 第十二期,总第72期)1983年
· 波兰放宽军管假象的背后(小点 1983年1月第十卷第一期,总第73期)
· 波共高层领袖的内部谈话(1983年1月第十卷第一期,总第73期)
· 波兰反抗运动文件选辑(译者:小点 1983年2/3月 第十卷 第二、三期合刊,总第74/75期)
· 波兰反抗运动的团结声明(1983年2-3月 第十卷 第二/三期,总第74、75期)
· 华里沙给雅鲁泽斯基的第二封信(1983年2-3月 第十卷 第二/三期,总第74、75期)
· 释放罗曼索夫斯基等团结工会领袖!(史慕嘉 译者:微丝,1983年4月 第十卷 第四期,总第76期)
· 波兰经济状况和工会的发展(小点 1983年5月 第十卷 第五期,总第77期)1984年——
· 团结工会领袖李斯被捕(涓滴 1984年6/7月第十一卷 第六、七期,总第90/91期)
· 神父被杀前后的波兰局势(小点 1984年11/12月 第十一卷 第11、12期,总第95/96期)
· 波兰革命者的战略——波兰《国际通讯》对重组左派的建议(上)(1985年1—3月第十二卷 第1—3期,总第97—99期)
· 附录:波兰的革命与反革命(1985年2月)第四国际第12次世界大会决议
· 团结工会三领袖被判刑(1985年5月 第十二卷 第5期,总第101期)
· 女战士领导绝食抗议波兰政权(1985年10月 第十二卷 第十期,总第106期)
· 波兰反对派的现况(威健士、史慕加,1986年5月第13卷 第5期,总第113期)1988年
· 全民投票挫败波兰军政权(韦健士,1988年1/2月 第十五卷 第1期,总第133期)
· 政权在全民投票受挫败 反对派面对新挑战——团结工会三位领袖访问摘要(史慕加 1988年1/2月 第15卷 第1期,总第133期)
· “以社会压力令制度转变”——列坦斯基访问记(1988年1/2月 第十五卷 第1期,总第133期)
· “我们要代表受压迫者”——平里奥访问记(1988年1/2月 第十五卷 第1期,总第133期)
· “保卫工人的物质利益”——格维兹达访问记(1988年1/2月 第十五卷 第1期,总第133期)
· 关于波兰前途的访问——统治危机与经济危机·市场经济还是工人自管?(《新苗》双月刊1988年11月20日 第9期)
· 波兰八八年工潮回顾(黎思,1989年1月第十六卷第1期,总第140期)
· “没有团结工会就不要回家”——波兰罢工女工群像(1989年1月第十六卷第1期,总第140期)
2006年8月15日星期二
从瑞士的幼儿园制度看民族胸怀
从瑞士的幼儿园制度看民族胸怀
——熊飞骏
今天的中国倡导建立“和谐”社会,你知道世界上最“和谐”的国家在哪里吗?
世界上最“和谐”的国家是位于阿尔卑斯山地的“瑞士共和国”。
瑞士是当今世界人均收入最高的国家,也是地球上最适合人类居住的国家。
瑞士经济发达,风光秀丽,政治清明,文化繁荣……
瑞士的社会秩序空前安定,是真个夜不闭户,道不拾遗;尤其令人敬仰的是这个国家没有黑社会,也没有色情业。
古代中国有一句民谚:“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敲门心不惊”,但那只是人们心中的一个美好愿望,今天的中国没做亏心事的人恐怕担惊受怕的日子更多,做了亏心事的人反到颐指气使。真正让这句民谚落到实处的国家则是瑞士。
瑞士的“和谐”之处在于这个国家无论是上层还是下层;无论是达官显贵还是平民百姓;无论是健康人还是残疾人;无论是本土人还是外地人,都生活得幸福充实,对前途充满希望……
在文明程度上,瑞士是一个相当人性化的国家,也是一个真正以人为本的国家。这个国家的城市街道充分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爱,每条街道都有专为盲人设置的“盲道”;人行道与主街道的衔接处均设计成斜坡状,以方便婴儿车和轮椅顺利穿越街道,使残疾人和哺乳期母亲能感受到一片温馨。
如果这个世界真个有“世外桃园”的话,那么瑞士就是一个。
瑞士无疑是当今世界最最“美好”的国家。
瑞士因何会成为最美好的国家呢?
原因是多方面的,上世纪二十年代被“国联”划定为永久中立国,使之远离国际战争的干扰是众所周知的原因之一,但我认为这不是根本原因。
中国的大思想家庄周说过:一个国家外无强邻,内无政敌,这个国家注定要灭亡。
如果同样的好运落到中国头上,中国会成为另一个瑞士吗?我看未必,好内斗的中国人一旦没有外患,说不准内部会打得不可开交,最终使庄周先生的预言成为现实。
更何况瑞士的地理条件严重制约了现代化经济的发展。一个远离海洋的内陆国,发展国民经济所需的能源和资源全靠进口,与之接壤的邻国又没有多余的煤、铁、石油,只能从远离瑞士的中东和北欧进口工业资源,把资源运回瑞士必须“经过”一个或几个国家,得交纳一笔又一笔昂贵的“过境费”……
瑞士美好的根本原因在于这个国家拥有相当高的文明水准。
上周无意间看到一则描述瑞士幼儿教育的文章,对这个国家的高度文明有了更生动的认识。
瑞士公立幼儿园是一个纯福利性的机构,是专为社会弱势群体开设的。不是所有的家庭都可把小孩送进公立幼儿园,只有那些单亲家庭才可把小孩送进去,达官显贵家庭的学龄前儿童要想进公立幼儿园连门都没有。
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外国难民家庭的小孩可以在公立幼儿园里接受免费教育!
瑞士公立幼儿园是瑞士纳税人的钱建立起来并维持运转的,外国难民没有纳一分钱的税,可只有很少纳税人的小孩可进入公立幼儿园,对这个国家没任何贡献的外国难民的小孩到可自由进入了。
天底下居然有这样的怪事?会有这样“傻”的国家?让人费解的是这个怪而且傻的国家居然是世界上最富庶和谐的瑞士共和国?
瑞士真的“傻”吗?
人类文明的经验显示如此逻辑:有些看似“傻”的行为隐藏着深远的智慧:而那些貌似“精明”的勾当则埋下了灾难的伏笔。
瑞士的公立幼儿园制度不是“傻”的表现,而是这个民族拥有异常宽阔的胸怀。
一个人的文明要素是胸怀、能力、品格和责任心,其中胸怀是第一位的;由人组成的民族也是这样。
一个人如果没有胸怀,那么无论他拥有多大的能力,就和《水浒传》里的白衣秀士王伦一个德性。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一个民族的胸怀决定了这个民族在文明水准上能够达到的高度。
民族胸怀突出表现在对“外族”的包容和不歧视。
一个文明国家听任外来民族自由出入是不可能的;可一旦允许别人进入国门就不得歧视他们。
瑞士因为是“世外桃园”的缘故,很多国家的公民都希望来这个国家定居,如果能加入瑞士国籍那就更好。但瑞士是一个面积只有四万平方公里的山地小国,对外来人口的容纳极为有限,因此也不可能对外族敞开国门。因为国土狭小,瑞士的移民准入制度相当严格,要想进入这个国家长期定居真的比登天还难,除非那些对文明作出特殊贡献或被证明确然受到本国政府不公正迫害的“政治难民”才有资格成为这个花园国度的长住居民。
瑞士的国门虽然对外只张开一条狭小的缝,但对“政治难民”却敞开胸怀。
瑞士接纳“政治难民”没有一丝一毫与别国政府为难或建立“第五纵队”的阴暗动机,纯粹是一种发自内心深处对弱者的同情和对公平正义的偏爱。
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越南陷入集体疯狂的那些岁月里,瑞士接纳了成千上万的越南难民,其中华裔难民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因为越南是一个贫穷落后的国家,国民素质相当低下,就算难民队伍是这个国家的骄骄者,但群体素质仍和瑞士公民相差一大截。因此当大批难民拥入瑞士后,文明国家所不存在的“社会问题”也随着难民潮进入了国门,给瑞士带来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突出表现在治安状况恶化,黄、赌、毒死灰复燃,“不按规矩出牌”扰乱了正常的就业秩序……尽管黄、赌、毒主要局限于难民区,但影响仍波及到相当多的瑞士人,使瑞士社会面临外来的“反文明冲击”。
鉴于越来越多的难民涌入,加上难民带来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瑞士政府决定制订一条限制难民进入的条例,尤其是限制和越南类似的第三世界国家的难民。瑞士政府的政务活动是阳光透明的,事无巨细都对全社会公开,从不搞“暗箱作业”,计划中的限制难民条例也很快为全社会所共知。按常识瑞士人应该对政府的这项决定欢欣鼓舞,因为每个瑞士人都或多或少受到外来难民的“负性干扰”。把那些不讲卫生且热衷于“无序竞争”的低素质群体赶走后,他们的生活就会恢复宁静详和了,就没有人用牺牲自尊和损害文明的方式来抢他们的饭碗了。
于是这个国家的公民起来游行了,但不是流行于第三世界国家的“庆祝式游行”,而是抗议性的反政府游行。不是抗议政府当初允许难民进入影响了瑞士人的文明生活秩序;而是抗议政府正在议订的限制难民条例?要求政府继续接纳难民,为外国难民留下必要的避难空间……
这就是瑞士人!这个民族虽然群山环抱空间狭小,地理环境封闭,但胸怀宽阔得可以容得下地球上的任何一座大洋,也难怪这个国家会成为“世界银行”!
看完这则消息后,我的思绪回到了十年前,那时我正在新华社深圳支社干记者,这座城市给予我的最深印象就是幼儿园和学校。
深圳是一座移民城市,凡是移民城市都拥有很强的包容性;可深圳的公立幼儿园和公立学校却暴露出这座城市胸怀的偏狭。
深圳的公立幼儿园通常不招收打工族家庭的子弟,公立学校也是一样,除非额外交纳一笔打工族根本无力负担的“借读费”,否则你就没门接受象样的教育。那时深圳的打工族比“正版深圳人”在数量上多得多,可这座城市却剥夺了绝大多数公民子弟接受公平教育的机会!尽管打工族对这座城市的整体贡献一点也不比“正版深圳人”少。
于是打工族家庭的子弟只好就读于五花八门的“私立学校”了。
我的一位朋友曾在南山区一家“私立学校”当了几个月的教师,月薪500元,包吃包住。我周末去看她时,那所“学校”的现状令我震惊,不是亲眼所见就无法相信和平时期现代化都市的“学校”会糟糕成那幅模样。那根本不能称之为“学校”, 而是一位潮洲人为住在附近的几家没户口老乡子弟办的一个识字班,一共有四十多名儿童就读。一间四十多个平方的厅屋白天算作教室,晚上是她的卧室,用临时搭起的木板代替课桌,晚上把两张木板拼在一起就是她睡觉的床,语文、数学就她一个教师……
这就是打工族家庭子女就读的“私立学校”现状,这样的“学校”在深圳还远不止这一家。不少“私立学校”连房子也没有,只是临时用雨布和木头撑起的一个遮挡风雨烈日的棚子……
别忘了这些打工族子弟都是中国人?深圳也是一个中国城市!
那时长期困扰我脑际的问题是:打工族子弟是一个庞大的群体,这个群体被剥夺了受公平教育的机会。因为得不到充分的教育,这个群体的素质就没机会提升,就会与深圳这个现代化都市不合拍,并最终危害这座城市。低素质群体极易走向非理性暴力,是黑社会取之不尽的“兵源”,那些受过充分教育的文明人则是最容易被黑势力伤害的对象。现在是打工族家庭的子女付出代价;若干年后则是有机会接受充分教育的深圳子弟付出代价!
深圳的治安状况在十年来一直没有大的起色,在大街上公开抢劫的案件时有发生,是公认的治安糟糕城市。但这能怪谁呢?十年前这座城市就自个埋下了打、砸、抢的种子。
一个没有胸怀的城市常常会制造出“双输”的结局!
在我们国家,教育制度的“户口歧视”难道仅是深圳这一家吗?还有多少城市存在着类似的问题?教育是国家民族的千秋大计,教育问题是绝不能掉以轻心或视而不见的!
深圳在中国还算得上是一个文明程度较高的城市,这个城市的胸怀尚且如此,我无法想象内地那些贫困城市会是怎样一幅景观。
我的家乡就是一个一直坚定向贫困落后迈进的城市,与周边城市的差距越拉越大。长期落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绝无自然地理方面的原因,这个城市的“排外情绪”也许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我的家乡“外来人”是无法在那里创业发展的,外来人稍微干出一点名堂就会受到名为执法实为“创收”的职能部门轮番“围攻”,流氓地痞也会无孔不入地找茬,所以外来人要不了多久就会卷起铺盖走人。所以我们家乡几乎没有长期扎根的外来企业,只有受政府特别保护的个别企业是个例外,出租汽车公司就是其中之一,政府为之出动了多次警力。我回到这座城市时,经常听到市民对着出租车抱怨:“都是外地人在赚我们的钱!”
难怪这座山青水秀物产丰富的城市会陷于长期落后了!
难怪我们的“国家主义”从来没有真正战胜过“地方主义”;“中华大国民”依旧停留在理想和期望上。
比较一下瑞士人对待“外族”的“博爱”和我们对待“外地人”的歧视,两国在文明水准上的差距一目了然。
瑞士人给了我们什么启示呢?
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
2006年6月25日星期日
KOR 成立
1976年9月23日,工人防御委员会正式成立。共产党控制的议会获悉耶Andrzejewski元帅的众议院的这封公开信。同时,劳动国防委员会发出以下呼吁市民:
呼吁市民和政府PRL
在1976年6月25日的事件-镇压的受害者
2006年5月1日星期一
2005年12月10日星期六
寻找失落的罢工权
刘运亚 张力
内容提要:
罢工权作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早已成为国际立法惯例,但在我国却是昙花一现,囿于我国意识形态的一些传统观念,罢工权一度成为理论研究的敏感区域。但近年来日益增涨的劳动纠纷和罢工事例已经给我们的理论与立法提出了尖锐的课题。笔者认为将罢工权归属于政治权利是一场历史的误会,罢工是弱势群体的劳工抗衡强势力量的劳资的实质性经济手段,罢工权立法正是顺导罢工现象符合社会价值取向的做法,同时也是限制罢工现象中负面效应的正确态度,罢工权立法中存在的诸种问题不是反对立法的理由而是要攻克的难题,在我国相关法律中设立罢工权,赋予劳动者罢工权不难,只需要我们立法者转变观念而也。
关键词:罢工/罢工权/劳工权利/罢工权立法
世界各国蓬勃兴起的罢工浪潮历来吸引着我们的眼球,近20年来影响很大的罢工就有很多。美国人罢工意识浓厚,如1989年美国东方航空公司8500名地勤人员历时三天的罢工,1998年美国西北航空公司飞行员举行了历时14天的罢工,造成1998年至1999年的常规比赛延期美国的NBA 球员协会的球员罢工。法国更是以罢工著名的国家。如:1995年11月底至1996年1月中旬,由于政府宣布社会保障改革措施,引起了500万人参加的(全国性)大罢工,公务员发难,铁路工人做中坚,邮政、电力、教育、电话、航空公司等行业的人员都卷入了的罢工。2003年12月1日法国外交官以及外交部职员举行了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全球性大罢工,抗议政府计划在2004年度内缩减外交部预算,导致法国在世界各地的大部分大使馆、领事馆、文化中心和法国学校等机构关闭。等等。“法国人对此习以为常,认为罢工是很普通的事情,犹如他们的一日三餐。”①在这些罢工中,没有人去质疑罢工的合法性,因为在西方世界里,罢工是权利!
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罢工发生的次数逐年增加,中国已“开始进入劳资纠纷的高发期”。②1998年共发生集体劳动争议6767件,涉及职工251268人,平均每案37人。与1993年相比,集体劳动争议总数增加近9倍。③“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探讨”课题报告中对“企业职工集体上访和罢工事件”等有统计,④但是“由于怠工、停工、罢工等名称含义不清楚,混杂使用各地统计口径不一,加上有些地方的政府出于自身政绩评价的考虑,出了罢工这类事件不肯上报,故全国的统计数字很难掌握。”⑤无论怎样,罢工及相关类产业行为的出现和上升之势是不容忽视的客观现象。但是法律上的缺位,“对于劳动者的请愿、示威、集会、游行、怠工、停工、罢工等集体行动,以前曾被说成是‘闹事’。后来,‘闹事’这个明显具有贬抑和鄙弃色彩的说法不再被使用,而一般将其统称为‘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但是,“罢工的行为就不被法律所保护或保障,国家也不承担保障职工或工会罢工的义务,这主要表现为罢工不享有刑事免责和民事免责。”⑥
罢工的脚步声已逼近,学界的号角在吹响,立法者在观望,罢工权恢复立法还有多远?
一、历史在这里拐了一个弯——失落的罢工权
1、共产党领导的罢工运动是夺取政权的政治手段之一
解读20世纪上半期中国工人运动史,我们发现几乎是一部罢工运动史。罢工运动曾有过辉煌的过去,香港海员罢工、安源路矿工人大罢工、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开滦五矿同盟大罢工、上海英美烟厂大罢工、上海沪东纱厂总罢工、上海日商纱厂反日大罢工等等,都是震撼整个中国社会的大罢工。
罢工运动“就其本身性质来说,是为了争取出卖劳动力的有利条件而向厂主提出宣战,而不是向政府宣战;是经济斗争,而不是政治斗争。”⑦但以上罢工主要是政治性罢工,领导这场工人运动的年轻的中国共产党却是以夺取了国家政权和建立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为革命的目标。共产党力图将工人争取自身权利的运动纳入到整个革命运动之中,时任中共湘区委员会书记的李维汉就曾说:“为改良工人生活条件,以直接的经济的利益为目的的工人运动,固然很紧要而且不可免。但工人运动若偏落在这一方面,是没有革命的意义的……”
革命是一种反体制行为,是利用非制度化的手段改造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社会生存状况的手段。在共产党领导下,罢工成了革命的一个手段,成了政治斗争的一个手段,是向代表正统体制的政府宣战,罢工从此被罩上一层层浓厚的政治色彩。
2、历史的误会之一——罢工是资本主义社会工人阶级反抗剥削阶级的手段
新中国成立后,人们受长期的传统的意识的影响,谈到罢工,总是将它与政治联系起来。
认为罢工现象产生在资本主义社会,阶级利益根本冲突,故工人阶级要争取罢工权反抗资本家的剥削。罢工是资本主义国家劳动人民反抗资产阶级剥削压迫,争取经济利益、政治权利的一种斗争形式,是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政企合一的企业、工人阶级三者的利益根本一致,工人进行罢工不但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也同时损害了自己的根本利益。这种社会制度的根本转变,罢工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社会基础。
所以新中国建立后近30年时间里,罢工问题一直没有纳入立法视野。然而罢工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现象,社会主义国家也会发生罢工。其中工潮比较集中的有三次,一次是在建国初的1952年,另一次是在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前后的1956——1957年,再一次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80年代末到现在。⑧罢工成为劳工反抗官僚主义,反对雇主侵犯自身权益的激烈手段。
我们的执政党对罢工现象不是视而不见。中共中央1957年发出的《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中,具体地论述了社会主义时期罢工发生的原因、防止发生罢工的办法以及党对于罢工问题的态度和解决罢工的方针。关于罢工发生的原因主要归结为官僚主义作风引起的矛盾;关于防止发生罢工的办法,首先要克服官僚主义,及时解决群众中的迫切问题,扩大民主,再是要加强对于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关于党对罢工的基本态度,是不提倡但力求防止这类事件的发生,认为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罢工不可避免的,甚至是必要的;关于处理罢工事件的方针,肯定了没有理由加以禁止,但要劝告群众不要采取违法行动,如果发生违法行为,应该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制止,防止扩大。这份文件是建国以来党关于罢工问题的惟一的文件。尽管已经过去了45年的光阴,但这一文件的基本精神,对于目前认识和处理中国的罢工问题以及罢工立法,仍然具有一定的意义。⑨
3、历史的误会之二——罢工权属于政治权利
长期以来,罢工是政治手段,罢工权是政治权利的观点堂而皇之占据着法学的理论店堂。
持修正意见的学者说罢工是政治和经济手段两者兼而有之,⑩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试图强调罢工是纯经济手段。理论在这里陷入了困惑:政治权利势必与国家政权有关,国家政权势必与国家秩序有关,人民怎么能用一种激烈的带有破坏性的罢工手段对付自己的人民民主政权呢?
罢工权究竟是什么样的权利?我国宪法曾经将罢工权利与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政治自由权利并列一起,立法者似有罢工权属于政治权利的观点。
理论上,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s)与经济权利是有严格界定的。政治权利是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的经济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物质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我国宪法规定了经济权利的主要内容:公民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它是一种复合性、发展性权利,现在还出现了许多新的经济权利类型,如消费者权利、环境权、社会保障权等。
在西方国家,罢工权属于经济权利中的劳动权利之一。在西方产业社会形成初期,罢工的原因虽有政治性原因,但主要是经济性原因,罢工制度是从自发走向自觉,由非法进入合法的一个演进历程,当罢工权确立的同时,法律对罢工权进行规范,限制罢工权的目的、主体、组织形式、过程等等,它就纯属经济领域的劳动权利。
现在中国也有许多学者认为,“罢工现象并不是与政权的性质相联系,而是与不平衡的、存在利益冲突可能的劳动关系状况相关。”11罢工权是一种经济权利,我们也赞成这种看法。
4、历史的昙花一现——罢工权在我国宪法中
1954年《宪法》在公民的权利中没有罢工的规定。共产党的政策处理着这一时期的罢工现象。1956年11月15日在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上毛泽东提出:“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行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12毛泽东同志的这一思想对后来宪法修改写进罢工权有一定的作用。
1975年《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这是在宪法上首次规定罢工权。紧接着1978年《宪法》第四十五条又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这两部宪法将“罢工的自由”作为一种带有政治色彩的权利确认下来。虽然是宪法笼统地规定罢工自由,未限定权利主体,未规定行使罢工权的条件,未界定是劳动法范围内的罢工还是政治性罢工,也没有配套性法规。“这种立法在世界上迄今为止是独一无二的”。但它的意义是重大的,正如学者所说:“宪法中规定‘罢工自由’,无异砸开了这个禁区,解除了人们思想的无形禁锢,当时即使不具有现实意义,至少在未来立法方向上它起到了一项宣言的作用。”13“显示了立法者的政治胸怀和气度”14
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中,将“罢工自由”权利取消。著名法学家张友渔为这一立法行为解释道:“一九七五年宪法规定的‘罢工自由’是极左思想的产物,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利益的,是不符合我们国家的具体情况的。我们国家的企业属于人民……罢工后停止生产,是对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体人民利益的一种破坏。有人说这是对官僚主义的惩罚。不对。
对付官僚主义的办法,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如揭发检举、控告、申诉等去求得解决,而不应该采用罢工的方式。“16另一位法学家说:”我国已消灭了剥削制度,工人阶级与国家利益根本一致,在社会现代化生产下,哪怕是停工停产一分钟,都会使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利益遭受很大损失,甚至还可能被个别坏人所利用。可见罢工自由对维护安定团结、发展生产、实现现代化不利。因此宪法修改草案取消罢工自由,是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的。“17以上学者的说法代表着那一时期的宣传口径,其思想内容是否符合实际、其理论是否符合逻辑、对立法的导向是否有利,学者早有评论。18正由于这种思想的作用,使仅仅在宪法上起一点点”宣言作用“的罢工权利昙花一现,”立法者的政治胸怀和气度“,维护劳工权利的最有力手段,国际立法思潮等等都一江春水向东流了。
《宪法》取消了关于“罢工自由”权,留下了实践中罢工是合法还是非法的疑问。对于各种所有制企业里发生的由劳动争议引发的怠工、罢工、集体上访事件,宣传口径上总是低调,政府总是慎重地加以调解处理。有人安慰地说: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规定罢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法律也从来没有过禁止公民罢工的规定。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对于公民而言,凡是法律所未禁止者都是可为的。19“在中国罢工并不违法,中国没有罢工罪。”20有的学者甚至在现有法律的字里行间去寻找罢工合法的影子。21
总之,在中国,法律不提倡罢工和不保护罢工,罢工者很容易就触犯了刑律和其他法律,因为罢工没有豁免权,罢工者各自好自为之吧。
二、罢工是怎样一种“恶”力量——罢工现象解析
1、弱者联合抗拒强者的手段:罢工界定
学界普遍认为,罢工通常是指某个雇主的全部或大部分雇员同时停止工作,迫使雇主让步以解决劳资纠纷的一种激烈手段。从内涵上看,“罢工”是特指劳动者以维护、改善劳动条件或获得其他的经济利益为直接、间接目的的罢工,而不包括具有政治性、革命性或其他性质的罢工。从外延上看,罢工是有组织的多数人的集体行为,单个劳动者停止劳动的行为则不在上述范围之内。
理论界一般认为罢工应从以下几方面认识:
(1)罢工性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方面有利害冲突又不能通过和平手段加以解决时所采取的经济斗争手段。
(2)罢工直接间接的目的:维持改善劳动条件或获得其他经济利益。
(3)罢工的行为:指劳动者所为的业务的停止行为即中断劳动合同的行为。
(4)罢工的组织形式:是多数劳动者所为的有组织的业务停止。
2、生存危机中的自卫手段——罢工原因探析
从一般意义上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雇主的或企业目标是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劳动者以改善自身的劳动环境以便改善生存环境的为目标,双方存在着巨大的利益差距,这种利益的冲突决定了劳资双方矛盾的不可避免。罢工事件多由劳动争议而引起。产业社会初期,生产力和技术水平低下,工厂主尽量压低工人的薪资、延长工时,工作条件及其恶劣,安全保障程度较低,工人阶级常常为了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引发罢工,形式通常是弱者的集体——工会与雇主在集体谈判中权益要求没有达到相应预期而进行的罢工。罢工又称集体劳动争议事件。
我国劳动者罢工的原因有自身的特点,学者对此有很详细的阐述。一般来讲,罢工的原因是职工权益受到侵害的范围较广,产生生存危机压迫,又没有正常的梳理渠道,以致劳动关系双方冲突剧烈而酿发罢工。具体来讲,其原因有几方面:
第一,劳动者人身权利受害和基本健康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由于雇主主观上放任或忽视,不顾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客观上导致生产条件、工作环境以及技术条件的恶劣。节约对于维护工人生命和健康必不可少的设备和材料,牺牲工人的生命与健康。伤亡事故经常发生,受害者得不到妥善处理。
第二,国有企业经营困难,停产、半停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拖欠退休职工退休金现象严重,直接波及职工的基本生活。22
第三,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严重影响劳动力的再生产。
第五,压低劳动力价格、雇佣女工、童工,恶劣的待遇引发各种矛盾。
第六,雇主利用押金制度、罚款违法手段勒索职工血汗钱。如广东省的三资企业流行一种,工人新进厂,必须交100元至500元不等的押金,说是合同期满后还给工人。但是,厂方往往找借口开除工人,或者百般欺侮工人,逼工人“自动”离职,厂方自然把押金吞没。
比如海南必远鞋业公司,两年中炒掉2000多工人,侵吞押金20多万元23
第七,政府少数官员专断作风、腐败行为以及国有企业的改制中不顾职工的利益决策等现象导致职工不满。如有些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专横跋扈、损公肥私,出国旅游,大吃大喝,而职工工资、医药费发不出。有些国有企业亏损严重,上级部门作主把企业卖给外商,作价过低,职工未得安置,企业买主不考虑职工的根本利益等。
探索我国罢工原因,处处体现了劳工为了生成的无奈。一般情况下,不触及基本生存条件的不公平,权利被侵犯等,他们屈辱的忍耐,但引起大面积的、激烈的反抗的矛盾通常是劳工一方的共同的、重大的利益被侵害。即便如此,矛盾如能通过合法渠道解决,劳工也不会采用罢工的手段,在我国罢工行为不受保护的现状下,罢工者通常冒着极大的风险,轻者被视为闹事者破坏了安定团结,或者被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面临失业的危险,重者触犯刑律丧失身家自由和财产。因此在我国,那种不顾大局,动辄以罢工相威胁,拿雇主的重大利益损失和社会生活秩序作为他们与雇主讨价还价的罢工,笔者还没有找到例证。
3、一柄锋利的双刃剑——罢工的利弊得失分析
对罢工现象褒贬不一,对罢工的利弊得失的认识不一,是罢工权立法分歧的关键。
首先,罢工对于产业主是一种绝对的恶力量。
劳工集体地从其工作岗位撤出,造成雇主停工停产和经济方面损失是显而易见的。产业主的经营目标就是市场利润的最大化,时间就是金钱,机会就是金钱,而罢工必然会使产业主丧失时间、机会,导致经济利益的下降。罢工甚至对相关的产业都有影响,有报导说“以2003年5月法国交通部门大罢工为例,根据法国巴黎商会的经济观察中心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今年5月巴黎各大百货公司销售额与2002年5月同期相比降低了10%,其主要原因就是交通部门的罢工。此外,交通部门的大罢工也极大地影响了公共服务机构的经营。据报道,巴黎独立运输公司一天罢工的损失可达100万欧元,而法国国营铁路公司一天罢工的损失则达2000万欧元。”24罢工不仅是产业主、企业界最头痛的事情,也是政府的一大难题。
在我国,罢工针对的对象不仅是私营产业主,外资企业主,还有国有企业和相关的政府主管机构,它们必然与国家利益与权威相连,因此,对罢工的评价必然多了一个重大的反对筹码。
其次,罢工对于劳工来说也是一柄锋利的双刃剑。
罢工是劳工团结对抗雇主强有力的手段,劳工通过罢工这种强烈措施,向产业主主张自己的经济要求。在西方,罢工的发生总是工会已与雇主进行沟通,在没有达到预期目的时举行。集体谈判是解决劳资争议的主要手段,谈判过程中有斗争,有妥协,有冲突,也有合作,在谈判破裂后,就会采取极端的罢工行为,罢工是集体争议最激烈的形式,迫使雇主让步,妥协,从而达到劳工的目的。数百年来,劳工正是通过集体争议和罢工等手段逐步的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利益保障。
罢工也会给劳工带来负面影响,直接的影响就是雇主针对罢工采取的激烈行为,如闭厂、辞退雇员、扣除出勤奖、替代罢工人员、弥补工作时间等,劳工罢工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
即便是在罢工权利规定较完善的国家里,雇主不能随意采取闭厂等行为、也难免雇主私下嫉恨罢工的带头人和积极分子,采用法外手段对其进行报复。罢工给劳工带来间接影响也不能小视,罢工给产业主带来了利润的下降或其他损失,他们总会想方设法将其转嫁给社会,广大劳工也成为受害者。如法国“隶属于巴黎独立运输公司的巴黎地铁票今年连续2次涨价,据说就是为了弥补罢工造成的损失。”25
在我国,罢工不受法律保护,罢工者的风险就更大了。
最后,罢工对于社会是一种亦善亦恶的力量。罢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扩散性和影响力,必然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但罢工作为弱势劳工群体与强势产业主利益的平衡力量,又带来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罢工事件波及到社会经济的增长与稳定。我国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国有企业的经济损失就是国家的损失。
罢工事件必然影响到社会公共生活秩序。例如法国外交官以及外交部职员2003年12月1日举行了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全球性大罢工,导致法国在世界各地的大部分大使馆、领事馆、文化中心和法国学校等机构关闭,法国外交部内部的工作也受到严重干扰。2003年5月20日,深圳大约有6000辆出租车拒绝营运,严重影响了当地的公共交通。2001年5月河南四通镇除了党委书记和镇长,其他所有干部都罢工了,镇政府工作瘫痪。
在我国罢工事件还常常伴随着集体上访、静坐、请愿、围堵党政机关、阻断交通等手段,在罢工的当地形成很大负面社会影响。
罢工事件增加了政府的工作量和管理成本。罢工事件发生后,常常导致政府的介入,政府等部门总是在劳资双方居间调停、斡旋,甚至动用警力维持治安,使罢工事件妥善解决。
但罢工行为对于社会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社会安全阀”。罢工有助于平衡劳资双方的关系,缓解劳资矛盾,提高劳工地位,甚至促使了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劳资双方博弈的过程“罢工权的确立可以体现劳资双方权利的对等”,“劳动者拥有罢工权也可以有效降低雇主对劳动力市场的‘买方垄断力’”。26近现代工人薪资的不断提高,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的不断改善,劳资冲突大为缓和,多数国家形成了以集体谈判为基础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无不是罢工的功劳。因此罢工的所带来的风险是推动劳动关系改善和发展过程中必须付出的代价,是一种“必要的罪恶”。
罢工作用的多面性,导致罢工权立法的困惑;不同主体的价值取向,导致罢工权立法是一场尖锐的斗争,罢工权和相关制度的确立充分说明了这点。
三、劳工拿什么拯救自己——世界范围内罢工权的确立
1、近现代劳工运动的胜利:世界范围内罢工权的确立
劳工一无所有,只有自身的劳动力,为了基本生存条件,只好拿自己唯一的资本与经济上强势的产业主进行了长期而激烈的斗争。这种斗争卓有成效,迫使各国政府取消对罢工的禁令,二战结束后,随着经济恢复和民主势力增强,许多国家宪法和劳动法确立了罢工权并对罢工权行使作了相关的规定,形成了完整的罢工制度。
五一国际劳动节的来历,就充分地说明了这点。1886年5月1日,以美国芝加哥为中心,美国35万工人举行了大规模的罢工和示威游行,要求改善劳动条件和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当时美国政府出动了大批军警镇压,但在全世界工人的支持下,这次罢工最终取得胜利。这一天也被第二国际定为国际劳动节。
在美国,罢工合法化有一个反复的过程。在20世纪20年代初,美国国会颁布了《克莱顿反托拉斯法》,规定罢工、和平地组织罢工纠察线是合法的,法院只有在劳工纠纷将要对财产造成直接损害时可以使用罢工禁令。但是这项法律受到当时持保守态度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抵制。在联邦最高法院保守态度的影响下,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在上世纪20年代不断发出禁令制止工人的罢工活动。直到1935年罗斯福“新政”时期,美国国会通过了《全国劳工关系法》,禁止法院对工人罢工和组织罢工纠察线发出禁令,罢工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在美国才最终得到确认。
从世界各主要国家看,也是在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罢工才成为一项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权利。1946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1978年西班牙宪法、1946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韩国《劳动争议调整法》、日本《工会法》等等相继规定罢工权和相关罢工制度。
1966年联合国大国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对罢工权作了相应规定。
至此罢工权在世界范围内成为一项普遍的法定权利。
罢工权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实则是世界范围内的人的生存权的胜利。产业主的财产权、经济自由权固然很重要,但当它与人的其生存权利发生冲突,有学者指出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基本的平等权高于财产权、经济自由权,因此社会只能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了。
2、罢工是一种必要的“恶”——罢工权分析
世界各国纷纷在宪法中把罢工权确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且在劳动法等相关的法律中形成一套罢工制度,对罢工权加以保护。
首先是对罢工权的界定。
“罢工权是指国家赋予劳动者在必要时对抗雇主或用工单位一方的权利,具体来说,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暂停工作甚至阻止他人工作,以要求雇主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报酬的权利。”27罢工权属于一种经济上的自由权利,劳动者有选择工作也可以选择不工作的自由,罢工行为就是劳动者集体选择不工作的行为。
罢工权是劳动基本权的构成部分,同时又是人的基本权利,所以又是宪法权利。劳动者能否享有罢工权,直接关系到劳动基本权是否完整和宪法基本权利的完整。
其次,对合法的罢工权的保护。
(1)赋予合法罢工以一定的豁免权。在民事方面,如罢工期间罢工者对企业带来的某些损害,可以免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在罢工期间因消极不作为而导致企业财产损失有条件的不视为违法,对于停工行为,雇主不得依劳动合同提起违约之诉,也不得以此为由解雇工人,仅可以雇佣替代工人,维持生产经营。在刑事方面也有相应的免责权,如合法罢工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罪等。
(2)赋予罢工参加者以复职权利。罢工结束后,劳动合同继续执行,雇主不得在工资、社会福利等方面歧视罢工人员,罢工者有权在罢工结束时提出恢复原职或优先取得新空缺职位。
(3)罢工者在罢工期间有权获得工会的救济金。对于在罢工期间的工资损失,雇主是否支付,无法一概而论。法国的做法是对于罢工人员,罢工期间工资暂停。只有在两种特例下,罢工期间的工资不受影响。一是在罢工结束后达成的协议中明确规定,雇主不得扣除罢工人员罢工期间的工资。二是罢工是由于雇主严重违反义务,造成对雇员基本权利损害而引起的,如对雇员安全、健康的侵害。
(4)限制雇主采取闭厂行为。雇主在特定情况下采取闭厂行为,也是劳资双方平衡的手段,但是法律对之作出严格的限制,以避免雇主滥用该权利,提高对罢工者的经济压力。
如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有条件的闭厂”原则:其一是雇主面对易腐产品而可能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以及若不闭厂将对雇主造成不幸的重大灾害时,雇主可及早闭厂。其二为工会企图借罢工对雇主协会的每一成员采取罢工各个击破时,即所谓的“击溃式”罢工,该协会的雇主有权采取闭厂。28
第三,对罢工权进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
法律规定罢工权,对罢工权的行使进行限制,最大限度的发挥其积极功能,避免其不利后果。综观各国的立法例对罢工权限制,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对人的限制,即罢工的主体有限。只能是劳动合同关系中的被雇佣方的自然人。
规定许多行业的受雇人(例如公务员、海员、铁路服务人员、各种公用事业从业人员等)不能参加罢工。
(2)在罢工程序上加以限制。一般规定,在调处、仲裁阶段,不许采取罢工手段;有的国家还规定,工会应举行工人无记名投票表决是否罢工。(《日本国工会法》)
(3)对罢工类型的限制,即权利行使目的的限制:局限于满足其经济利益,如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福利待遇等。政治性或其他目的的罢工不在保护之列,各国法律均禁止政治性罢工,不允许举行由于政治上的原因或与工人职业利益无关的所谓同情罢工。
(4)罢工权的行使方式的限制:通常是通过工会组织进行,集体与雇主谈判,并提出合理要求。
(5)罢工权的表现方式的限制。多数被雇佣者有组织地暂停工作,只要共同暂停工作的人数达到对用工单位产生压力和影响,就算罢工。一人暂停工作不能叫罢工,也不是企业内全体被雇佣者参加才算罢工,罢工权的行使不限于有罢工意愿的劳动者,必要时劳动者也可以阻止继续罢工或复工。
(6)和平条款的限制即利用团体协约限制罢工。如劳资双方在团体协约中商定不得举行罢工,则应按协议执行。
(7)冷却期和紧急条款的限制。行政机关在有证据表明罢工出现危及全民健康和安全,严重损害经济发展,引起公共秩序的混乱,影响国家安全时,可以发布命令禁止罢工。或者有条件的发布命令规定一定时间为“冷却期”,在此期间不得举行罢工。在冷却期内,政府部门有职责及时介入集体谈判,进行调查,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8)罢工限度的限制。罢工权的行使必须限于合理限度,具体应规定下列情形已超越合理限度:①阻止所有雇员进厂;②阻止雇主雇佣其他工人维持营业运转;③用暴力、大规模纠察行动恫吓、阻碍或封锁企业的出入通道;④阻止本企业所生产商品的自由流通;⑤强迫或诱使和本企业有来往的外企业的雇主停止业务往来;⑥劝使外企业雇员参与罢工,以对本企业雇主施加间接压力。对罢工中的超出合理必要限度的行为法律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9)赋予雇主以救济性的权利。对非法罢工、违约罢工或罢工中出现违法行为,雇主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予以禁止或制裁,并要求赔偿损失,雇主对罢工者不需付工资并且可以拒绝恢复非法罢工者的职位。
3、不仅是劳工阶级的权利贫困——中国罢工权缺失的弊端
在现代中国,罢工权缺失,在生存危机中劳工阶级拿什么拯救自己?在产业主的经济强势面前劳工阶级拿什么与之平衡?在政治上劳工阶级怎样扩大自己的话语权?在人权上中国劳工阶级怎样才能遏止产业主追求利润最大化过程中的侵犯人的基本生存权的种种恶行?在经济上中国劳工阶级怎样才能提高福利与待遇?在劳动纠纷的解决上仅靠检举、控告、申诉等方式能解决吗?数不胜数的事例都证明劳工阶级在整个经济生活中权利贫困,罢工权的缺失,使劳工阶级权利更加贫困。有学者尖锐的指出:“罢工是工人进行经济斗争的最激烈手段,也是不得已的终极手段,是与劳动力使用者相抗衡的最有效的手段。剥夺了工人的这一手段,就剥夺了工人者经济斗争的最有力的工具,劳动关系失去了制衡因素,就不可能平衡发展,就会造成劳动关系紧张和混乱。”29
罢工权缺失是文明社会的巨大遗憾!
但是罢工权缺失不仅仅是中国劳工阶级权利贫困问题,对于整个社会也有负面影响,学者们有此论述:
其一,加重政府工作负担。罢工立法缺位,当罢工事件出现时,本应是企业与雇员之间的罢工事件,通过正常协商、让步、调解等途径可以解决的问题,但往往被看作“政治事件”,各级政府往往被迫出面,用行政干预的方法去解决平息事态,政府干预企业行为,加重政府的工作负担。
其二,不利于保护正当罢工和制止无序罢工,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我国由于罢工立法的缺位,使各种罢工现象无序化。无序罢工有很多弊端,别有用心的政治性罢工容易混迹其中,怠工、停工等有瑕疵的工作行为也混迹其中,无序罢工还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而人们往往将这些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归咎于罢工,这实际上是对罢工的误解。
其三,不利于与国际立法接轨。我国已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在2001年2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履行了批准手续。该公约第8条要求公约的签署国承诺保证罢工权,并指出“罢工权在各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另外在涉及劳动权的保护方面我国目前已经批准了23个国际公约(包括对旧中国政府批准的14个公约的承认),承担了作为成员国在国际法上对劳工权益的保护义务。但罢工权的缺位难以使国际法的精神在国内法中体现。
最后,不利于平衡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利益关系。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平衡是社会平衡的一方面,罢工立法的缺位,使雇员这一相对弱势集团的利益缺乏有力的保护,正常劳动争议因缺乏有效手段得不到调节,雇员只有滥用罢工或消极怠工,反而加深了雇主与雇员的矛盾,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生产力。30
总而言之,我国法律对罢工问题的含糊、不确定和缄默,对于调整事实上存在的罢工现象是不利的。
四、罢工权立法与时俱进——中国罢工权立法
1、呼唤罢工权恢复立法——理论上的立法派、缓行派
1982年《宪法》取消“罢工自由”权已经20几个年头,但理论界并没沉默,笔者已感到在中国大地上,一股主张罢工权恢复立法宏大的呐喊声。
学者们普遍认为,从中国现实出发罢工权恢复立法势在必行。首先,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所有制结构的重大变革,由此引发了劳动关系从比较单纯的形式转变为多种类型的复杂情势,近十几年来集体劳动争议和罢工案件的不断增加,罢工立法是市场经济国家规范集体劳动争议的有效手段,我国客观上亟需罢工立法规范。其次,罢工权立法是保护和构建弱势的劳动者自由权利体系,与国际人权价值取向相一致的表现。“如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罢工权,则表明一个完整的劳动基本权在我国得以确立,这将是我国完善人权立法非常重要的一步。”31
在罢工立法可行性上他们认为,“我国的罢工立法应当借鉴西方工业化国家的成功经验,参考国际条约、公约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来构思,逐步使我国的劳动法制建设与国际惯例接轨。”立法构想为:首先在《宪法》中增加有关罢工条款,其次修改完善现行的《劳动法》,最后制定专门的罢工法。32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构建模式,被称之为“修宪说”。
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对待罢工权应该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虽然他们也认为,现行法律不明确规定公民或劳动者的罢工权,造成的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缺少应有的预期,势必有损于法律的权威,造成不应有的混乱。33但他们认为,认为我国目前以法律形式直接规定罢工权的时机尚不成熟,不可以贸然将罢工权提升到法定权利的高度,基于社会秩序的稳定的考虑,进而主张罢工权应该缓行,被称之为“缓行说”。
缓行说的理由是:“我国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不是很高,工会尚未具有完全的独立性,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人们的罢工意识还留在计划经济时代印痕的状况下,通过法定的形式规定罢工权的条件尚不具备。”他们担心“如果迅速的实现公民的罢工权,我们可能所要面临的是一个无序的状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的消失,社会经济组织结构的有序性的混淆不清,社会生产的连续性被打断,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持自然就无从谈起。”34
我们认为,无论是罢工权“修宪说”还是罢工权立法“缓行说”并没有根本的分歧:罢工权应当立法!“在应然层面上,学界基本上已经达成了共识,主张应该赋予公民以罢工权”。只是“在实然层面上,即对当前我国罢工现象的认识评价以及所应该采取的立法措施上则分歧较大”。35
我们认为缓行派的顾虑正是罢工权立法要解决的困难而已。
2、是等待还是创造条件——罢工权立法障碍克服
缓行派主张罢工权立法缓行的理由有:第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第二,我国工会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第三,配套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第四,劳动者的罢工意识不成熟。36
我们认为缓行派的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市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是罢工权立法缓行的理由不充分。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虽然处于初级阶段,但劳资矛盾已经彰显,法律如何平衡劳资关系,如何规制劳资冲突,如何扶持弱者,已经是一个迫在眉睫的任务,难道我们对目前劳工权利贫困带来的各种弊端视而不见,去等待我国市场经济的充分发达后才确立罢工权?我国虽然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罢工权的确立无疑会对公有制企业造成一定的冲击,难道我们为了不给国有企业“雪上加霜”就视劳工阶级的生存危机于不顾,去等待国有企业的蓬勃发展后才确立罢工权?市场经济的发展本身需要健康的劳资关系,2005年民工紧缺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由于城乡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存在的问题,民工在城市就业的环境不容乐观,劳工权利得不到好的保障,没有良好的劳动关系哪来的市场经济的发展?
其次,“我国工会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是确立罢工权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不是阻止确立罢工权的理由。综观各国关于罢工权的法律规定,罢工权一般是由工会来组织劳动者行使,工会要真正代表劳工集团的利益,就必须要独立于用人单位。
目前我国工会与政府不具有完全独立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条规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另外其经费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按照每月全部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付的经费,这一制度的设置使得工会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用人单位的制约。我国工会的这种与政府和雇主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的确影响工会代表劳动者的利益组织工人进行罢工。
但工会应该并且必须担当起维护职工权利的职责。因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从其性质上讲“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从其基本职责上讲“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条)从其地位来讲“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四条)在类似罢工的“停工、怠工事件”中“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第二十七条)
为了维护工会独立性,在立法上,确立工会更多的权利。如与政府进行对话和谈判的权利,加强工会权利的救济手段,增加工会权利的司法救济途径等等;规定用人单位阻挠和限制工人组织工会的责任和用人单位工会经费的强制交纳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责任等等,改变用人单位是工会的“奶娘”的观念;在工会体制问题上,采用西方国家的工会多元化的格局,使各类工会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群体职工的特点和需求而设立,使工会的代表性更为突出,也更具特色。在实践中,我们的各级行政部门应当遵循《工会法》的规定,支持和不干预工会的合法活动,而不是将工会纳入自己的行政管辖范围恣意命令和强制。
罢工权制度的建立,包括健全工会制度正是我国劳工权利健全的组成部分,在我国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具有同等的意义。
第三,“罢工权制度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正是法治建设中必须正视的问题。在《宪法》、《工会法》、《集体合同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等法律中体现劳工权利一直是我国立法方向,建立健全罢工权制度配套法律法规与此并不矛盾,确立罢工权同时健全其他法律法规是立法的任务,我们不能坐等其他法律法规的健全后才确立罢工权。
第四,“劳动者的罢工意识不成熟”更应当制定法律加以引导。缓行派指出“对罢工一直抱有一种畏惧感”是劳动者的罢工意识不成熟的表现,我们认为这是因果颠倒的认识,罢工没有合法化,常常以“闹事”、“突发事件”或“群体事件”称之,才导致人们“对罢工一直抱有一种畏惧感”;再说,“劳动者的罢工意识不成熟”更需要法律的规范作用,引导作用,事实上我们不会等到人们有关意识都成熟了才制定法律。另外,罢工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与其劳动者的罢工意识成熟不成熟没有关系。
总之,权利之事无小事,生存问题最要紧,罢工事实须规范,劳工权利须健全,笔者相信,在充分扩展私权空间,加强人权建设的今天,罢工权必将作为公民权利体系大家族的一员再一次在中国的诞生,我们拭目以待。
注释:
①《世界新闻报》驻法国记者朱博英《近距离观察法国人罢工:一年多次经济损失巨大》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5日09:55世界新闻报
②高晓岩《劳动争议进入高发期》工人日报1996年5月31日
③孟凡海《关于中国的罢工立法问题探讨》中国劳动网
http://www.labournet.com.cn/lilun/fileview.asp?title 发表时间:2003-9-258:14:22
④见《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报告集》,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⑤同③
⑥常凯《论中国的罢工权立法》2002年1月全球化与劳工权益和劳工政策国际研讨会论文,来自:
http://www.mlcool.com/info/if003976.htm 中国报道网
⑦转引自于建嵘《终结革命:背弃承诺抑或重构价值――解读20世纪中国工农运动》来源:
燕园评论首发(http://www.yypl.net )
⑧同⑦
⑨参见中共中央1957年《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
⑩参见欧仁山《经济全球化与我国宪法制度变革》《行政与法》200402
“主要是我国宪法学界的传统观点认为,罢工是资本主义国家劳动人民反抗资产阶级剥削压迫,争取经济利益、政治权利的一种斗争形式,是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它实质上是一项政治权利。”
参见徐群《论罢工权利的行使和对罢工权利的限制》《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年第二期。
参见⑥常凯:“罢工权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属于社会经济权利范畴,但罢工权作为一种公民自由权,还属于社会政治权利的范畴。”
11郑爱青《试述法国对罢工的法律调整及关于我国罢工立法的思考》
http://www.ldbzfx.org/lunwen/62.htm
12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1956年11月15日。
13孟凡海《关于中国的罢工立法问题探讨》中国劳动网
http://www.labournet.com.cn/lilun/fileview.asp?title
14史探径:《我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15同⑥
16张友渔:《关于修改宪法的几个问题》,《宪法论文集》,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14页。
17(吴杰:《略论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宪法论文集》(续编),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181、182页。)
18参见⑥。
19见刘海年、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建构》,中国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第84页。
20同⑥
21见③,另见曹呈宏《论罢工》:“罢工权实际上是公民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字面含义过窄,并不能包括意见自由的全部,属立法用语上的不科学之处)和结社自由的自然延伸。”
http://www.1488.com.cn/bbs/showAnnounce.asp?id=43451&boardid=35&Page=1杨立新民法网
22郑尚元《建立中国特色的罢工法律制度》原载《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3期
23《工人日报》1993年12月10日
24同①
25同①
26苏苗罕/姚宏敏/郑磊《对罢工权的法律确认及规范》《法学》200102期
27孙惠民《关于健全我国罢工立法的思考》《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
28资料来源见注释26
29同11
30同27
31金玉《我国宪法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第二期
32赵德淳《关于我国罢工现象的立法思考》《财经问题研究》1999年第1期总第182期08
33许建宇,王怀章《论罢工权应该缓行》《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三期
34同33
35同33
36同33
2005年9月11日星期日
杜光:发挥工会作用,振兴工人运动
(时政小议之十六)
(博讯 boxun.com)
9月8日的上海《社会科学报》在“国外动态”版上摘要介绍美国《政治与社会》杂志今年3月号上的一篇文章,报道了美国社区工会的兴起。近20年来在美国出现的社区工会,是以社区为基础的小规模的低收入工人的组织,主要关注社区内居民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社区工会在通过公共政策以增加工资和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这条消息启发我进一步思考我国工会运动的一些问题。对我来说,社区工会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它在社会发展中的意义和作用,需要同整个工会运动的历史和现实联系起来考察。
工会组织是适应工人运动的发展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在资本主义出现以前的封建社会里,分散的手工业工人有维护本行业共同利益的行会组织。进入工场手工业时期后,行会成了维护业主利益的团体,雇工和学徒由于封建性的人身依附关系,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只能依附于业主,与业主同处于行业公会,成为行会的使役和走卒。资本主义的兴起,使工人阶级由手工业工人过渡到使用大机器的工厂工人。劳资两个阶级的利益对立日益明朗化尖锐化。同业公会已成为资本家维护利益、共谋剥削的俱乐部。工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只能成立本阶级的组织,于是工会应运而生。以工会为主体的工人运动从在本厂本矿争取经济利益开始,发展到建立全行业、全地区以至全国性世界性的工会组织。
十八世纪的英国产业革命和法国的政治革命所带来的社会变革,使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矛盾与斗争越发尖锐。工人阶级争取自身利益的斗争,不但受到资产阶级的抵抗,而且遭到资产阶级政府的镇压,阶级斗争的性质由经济斗争上升为政治斗争。面对风起云涌的工人运动,法英两国政府分别于1791年和1799年通过禁止结社的法令。尽管如此,欧洲大陆的工人组织仍不断涌现,罢工斗争此落彼起。19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法国里昂纺织工人大罢工和英国宪章运动,标志着工人阶级的政治觉醒。工会由争取自身经济利益的组织,演化为兼具经济斗争和政治斗争双重任务的社会团体。在工人运动高涨的形势下,出现了工人阶级政党,很多工会组织成为工人政党主导下进行政治斗争的主力军。
工会作为一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社会组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任务和作用,但它维护工人阶级利益的本质属性却是始终不变的。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阶段,资本家残酷剥削劳动者,两个阶级的利益尖锐对立。工人的任何权益的获得,都不能不以资本家丧失部分利益为前提,而资本家又不甘愿放弃自己的利益,国家政权则始终维护着资本家的利益。因此,斗争往往就采取激烈对抗的形式,从捣毁机器到罢工、集会、游行、示威,工人阶级只有通过坚决的斗争,才能从资本家及其政府那里,争取到一点一滴的权益。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机器的改良、创新,工人每天只需要劳动八小时,就能为企业生产出比过去劳动十几个小时还要多得多的产品,为资本家提供更多的利润,同时也获得了更多的报酬,改善了自己的生活。企业的发展,使资本家和工人同时受益。这就表明,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的利益。企业的生产发展了,资本家可以有更多的利润,工人有望增加工资和福利。相反,如果企业倒闭,资本家面临破产,工人就会失业。经济基础的这一根本转变,对于工人阶级同资本家和政府的关系产生了决定性的作用。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工人与资本家及其政府虽然有矛盾,有斗争,但工会运动的主要形式已不再是罢工、集会、抗议、游行,而是与资本家或政府进行谈判,通过协商,达成妥协。工会已不再是阶级斗争的工具了,工人运动日渐式微。
中国工会运动有着自己独特的历史。虽然清朝末年出现的机器工业,为工会运动提供了最基本的条件,但最初的工会组织,按照邓中夏在《中国职工运动简史》里的说法, “是一种神权的行会式的组织”。它承袭了封建行会的种种特点,主要是为维护本行业的利益服务,阶级意识淡薄,更没有政治斗争的观念。所以邓中夏说“中国 ‘现代式’的工会运动,是1920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才开始的。”他说的“现代式”的工会运动,指的大概是以政治斗争为主要任务的工会运动。这种说法是否准确姑置勿论,一个不可争辩的事实是:中国共产党从1920年出现时起,就把工会运动作为实现革命目标的重要手段,不但成立受党控制的赤色工会,而且还千方百计地打入为国民党掌握的“黄色工会”,争取为我所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一党专政体制之下,工会组织完全成了党组织的附庸,背离了工会应有的代表并维护工人利益的本质特征。五十年代主持工会工作的李立三、赖若愚,都因为主张工会应代表并维护工人的利益,先后被罢职。工人运动已经不再存在。
改革开放以来,工人阶级不断分化,工会组织形同虚设。1992年制定的《工会法》虽然已经确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组织应当“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但十多年来,工会的附庸地位丝毫未见改善,职工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与维护。在国有企业里,职工无权过问改革;许多工人被迫下岗失业,工会却无力扭转局面。在民营企业里,有些根本没有成立工会组织;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也往往不能很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的工会甚至与企业主沆瀣一气,压榨工人。在一些违反《劳动法》、残酷剥削工人的血汗工厂,工人权利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至今没有自己的组织,他们忍受着各种形式的蔑视和凌辱,默默地为城市繁荣作出牺牲和贡献。这一幅复杂的社会图景显示: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不同,我国还广泛地存在着振兴工人运动的客观需要和社会条件,如何发展工会组织,发挥工会作用,以振兴工人运动,应当成为现阶段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
由于情况各不相同,工会面临的任务和工人运动也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国有企业已经普遍建立工会,问题是如何贯彻《工会法》,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首先,应当逐步摆脱依附于党政的惯性,能够为了维护职工权益而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其次,要从思想上排除共产党始终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听从党的指挥就能够维护工人利益的错误观念。第三,工会主席等领导干部应由工人选举产生,不再由上级工会或同级党委指派。第四,企业重大事件的决策,如产权改革、出让、兼并、破产、转产等等,都应听取工会和普通职工的意见,吸收工人代表参与,取得多数职工的同意。第五,对于漠视工人利益,剥夺职工权利的行径,一定要坚决斗争。特别是在那些已经变相地沦为权贵资产阶级所有的国有企业里,工会更应该带领工人,开展坚持不懈的维权斗争。如果工会干部与厂方勾结,成为损害职工利益的帮凶,职工就应该赶走这些工贼,另选合格的干部。
(二)在一些残酷剥削工人的血汗工厂里,职工应当组织起来,依照《劳动法》和《工会法》,维护自身的权利。目前,有不少港台韩日的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仍然盛行资本积累初期的经营方式,工人工时长,工资少,劳动条件恶劣。在这样的企业里,首先要成立工会,把单个的备受欺凌的工人,团结成为有组织的力量,以国家法律为武器,从资本家手了夺取工人应得的权利,包括:每天劳动不超过8小时;加班每月不超过36小时,且须依法支付相当于工资150—300%的加班费;不得克扣或拖欠工资;女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设备,保证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有关生病、负伤、因公伤残及职业病的劳动保险制度;等等。在这类企业里,职工与资方的矛盾与斗争,具有明显的阶级斗争的性质。
(三)在比较健全的民有企业里,如已经建立工会组织,劳资双方都要充分认识两者的共同利益,以是否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来判断是非曲直;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更应当理解成立工会对企业发展的积极意义,劳资双方共同促进工会的建立。目前,不论是职工还是企业主,普遍存在着一种错误的心理,认为工会是与企业主对立的组织,只看到两者矛盾的一面,对双方的共同利益却认识不足。他们没有看到,在规范经营的现代企业里,职工与企业主的共同利益,远远大于两者的矛盾。健全的工会组织,不但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而且也是企业利益和企业主权益的捍卫者,因为捍卫企业和企业主的权益,符合于职工自身的利益。在孙大午案件中,由于大午公司没有工会组织,孙大午兄弟被捕后,职工星散,企业停产,损失惨重。最后虽然在理论界法律界的大力支援下得到差强人意的结果,但公司已经元气大伤。如果大午公司有健全的工会组织,为了维护职工的权益,工会就会挺身而出,一方面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同时为孙家兄弟主持正义,讨回公道,把企业和职工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在陕北一千余家石油企业被当局没收的惊人大案中,职工没有组织起来介入斗争,也是一个很大的缺陷。这些教训对于所有民有企业都是很有教益的。工会组织同企业主虽然有这样那样的矛盾,但当企业面临生死存亡的关头,工会必然会尽力挽救企业,因为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关系着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在一个健全的现代企业里,工会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不面对双重的任务:一方面是反对资方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另一方面,又要同资方站在一起,坚决抵制任何政治权力或强势集团损害企业利益的企图和作为。
(四)社区工会是一个很值得探讨实验的组织形式。它的成员大体上包括两部分:一是社区居民中的下岗、失业、退休的工人;一是为社区服务的小厂小店的劳动者,多数是从农村进城务工的小手工业者和小商小贩。这两部分劳动者都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社区工会的主要职责,一方面是向政府和社会争取劳动者的平等权利,消除种种歧视性的法令和陈规陋习;另一方面是改善劳动者自身的素质和生活条件。根据两部分劳动者的不同情况,社区工会可设立两个不同的工作部门,对前者主要是组织技能培训、创造劳动岗位,促进就业,组织救济;对后者主要是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工作技能,协调关系,开展互助合作,等等
工会作为最具广泛群众性的社会团体之一,应当成为公民社会的有力支柱,不论是从振兴工人运动的角度还是为了发育公民社会,当前都应切实贯彻《工会法》《劳动法》,保证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在我国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开展不同形式的工人运动,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这是因为,第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多年来,工人阶级不断被边缘化,由国家主人一步一步地沦落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决策者既不重视工人的呼声,社会舆论也极少关注工人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工人阶级只有自己奋起,发挥工会作用,振兴工人运动,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摆脱困境,争取到作为社会公民的平等地位。第二,在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经济形式,从资本积累阶段的血汗工厂到具有高度技术水平的现代化企业,资本主义二三百年来所经历的发展形式,都同时出现在中华大地上。剥削阶级的出现,使工人运动带有阶级斗争的性质,但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又使运动呈现极大的差异,有些要以协商谈判为主,有些则仍有必要采取罢工、集会、游行、示威等尖锐的形式。第三,争取职工的合法权益,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很多剥夺职工权益的非法作为,往往带有官商勾结的背景,有些剥夺甚至直接来自政治权力机构,职工合法权益的丧失,同政治体制的专制性密切相关。
因此,为了维护职工利益而开展工人运动,在某些情况下,就必然会提出改革政治体制的口号。政治民主化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试看目前的那么多血汗工厂,如果不是官商勾结,贿赂公行,它们的种种违法勾当能够保持那么长久吗?在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中,如果不是政企不分、党管干部,剥夺职工的参与权发言权,今天会有那么多求告无门的下岗失业工人吗?所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但要向企业主争取,而且要向政府争取,要把政府改革成为民主清廉的政府。从这个意义上说,工人运动不但是一个经济运动,同时也是一个政治运动,它将成为新世纪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邓中夏所说的“现代式”的工会运动,在中国销声匿迹已经半个多世纪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贫富两极分化,阶级差别和阶级之间的矛盾与斗争日益加剧,工人阶级已经由社会主人沦落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从社会中心被排挤到社会边缘,他们对这个转变无疑有着切肤之痛。随着农民不断流入城市,工人队伍日益扩大,工人阶级必将取代农民阶级,成为最大的社会群体。这个阶级是新世纪我国向现代化进军的主力军,维护他们的权益,就是保护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因此,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振兴工人运动,对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希望全社会——从党政领导到每个企业、每个职工,都能够高度地重视这个问题。
200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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