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7日星期六

“通钢事件”令不想说的话如梗在喉

通钢事件”令不想说的话如梗在喉
   ——熊飞骏
   “通钢事件”已经过去了一个星期,可有些话仍然如梗在喉。
   这些年我一直努力克制自己远离任何群体性事件。从去年的“翁安事件”、“陇南事件”到不久前的“邓玉娇事件”和“石首事件”,我都努力控制住了自己的激动情绪,不撰写任何评论性文字,可这次的“努力”却宣告无效。如果那些梗在喉头的话不能吐出来,我担心自己的心灵会出现“变态”,甚至在未来某天也会成为群体性事件的一员。
   我的“梗喉现象”说明:不让人说与上面不一致的话就等于把此人推向暴力。
   关于“通钢事件”的评论文字多得“满天飞”,事件的经过和起因民众都心知肚明,不用我在此赘述,我只想提出几条自己百思不得其解的疑惑。
   一、 建龙集团属真正的“民营企业”吗?
   中国的部分“民营企业”尤其是大中型民营企业在本质上属“官僚资本”,是地方强势人物利用“职权”和“贿赂”巧取豪夺国家资产形成的“换招牌企业”。
   国有企业改制就有这么一条途径:企业高管出资购买?
   首先企业高管购买自己管理的国有企业公平吗?
   如果我是一个国有企业高管,我想把这家国有企业攫为已有,我就会拥有很多可行的方便途径。我会充当一只大“硕鼠”贪污挥霍国企公款;干扰破坏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压制人才提拔庸才甚至恶棍来打击职工的劳动积极性……让企业的生存陷入困境,成为地方政府的财政包袱,从而列入改制企业名单。然后我通过自己担任国企高管期间积累起来的“官场人脉”,“贿赂”或“拉官员入股”的方式让企业改制的决策层站在自己一边,“贱买”国有资产,同时把企业包袱推给国家。
   其次企业高管哪来那么多的钱?
   在企业破产职工收入不能养家糊口的情况下,高管们却有那么多的钱来购买国有企业。这些钱是哪里来的?很显然是高管们在职期间利用职权损公肥私贪污受贿得来的非法资产。
   尽管上面明文规定党政官员不得参予经营活动,可很多地方民营企业都存在官员“参股”或“控股”行为,这些民企老板不过是某些官僚的“经营代理人”。
   当民营老板有“官员代理人”背景时,这家民企在本质上就属“官僚资本”。
   “官僚企业”赚钱特容易。官员股东把国有土地廉价卖给它,政府部门出高价采购它的低劣产品服务……傻子和神经病也能赚大钱。
   当“民营企业”掺杂“官僚资本”时,除了侵害国家资产和民众公利外,还会给“民营企业”自身的形象抹黑,使民众憎恨“民营企业”,阻碍中国的私有化进程。
   知情人士透露:通钢新任老总陈国军的年薪为280万,加上年终分红和其他各项隐性收入接近千万?俨然另一个国有垄断大企业的翻版。这家工厂普通工人工资只有区区600元,部分低至200——300元。请问真正的“民营企业”会给高管与职工制造这么大的收入悬殊吗?不会!除非董事们和自己的钱袋过不去,疯狂到想把自己的企业搞垮!
   据在场目击人士说,陈国军在和职工对话时扬言要他们“三个月全体下岗”?这种火上浇油的处理劳资纠纷方式显然不是智者所为,说明陈国军这人并不是什么人中龙凤,值得上高达280万的巨额年薪。陈国军的待遇和行为怎么看都象国有垄断大企业的高管。
   二、 群体性事件都是“黑恶势力操纵”和“不明真相的群众”所为吗?
   我们的地方官媒总喜欢把群体性事件归因于“地方黑恶势力”煽动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聚众闹事。本人没有目击过任何一桩影响全国的“群体性事件”,但根据常识判断:“地方黑恶势力”通常不会参与甚至操纵群体性事件,那是和他们的自身利益过不去。“地方黑恶势力”都是些唯利是图没有任何理想情操的“实用主义者”,在没有明显“好处”的前提下,绝不会为了“打抱不平”的原因和底层民众搅到一块,因为群体性事件只会触怒权力人物,不会给他们带来任何实质性“好处”。我的常识是:“地方黑恶势力”多半和地方官有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否则地方那么多赢利丰厚的公共工程为何给黑恶势力承包?当地方官碰到“坚持维权”的“硬骨头”公民时,为何最后多是“黑恶势力”出面摆平那些“不和谐者”?如果这些“黑恶势力”没有得到明确的幕后指示,他们会得罪那些与他们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硬汉”吗?在某次群体性事件中,也许有个别黑社会成员卷进去,但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多不是他们煽动操纵的结果。他们不但不会煽动操纵,相反还希望能参与打压群体性事件来赢得“立功机会”。
   当群体性事件发生时,我们的地方官有没有扪心自问过:你们的辖区为何有那么多“不明真相的群众”呢?是不是你们喜欢“暗箱操作”,剥夺境内绝大多数公民的“知情权”呢?如果是这们,你们是不是群体性事件的始作甬者呢?
   三、“秋后算帐”是“惩一儆百”还是“火上浇油”?
   “石首事件”平息后一个月,死者五家属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被石首公安机关刑拘。
   上月平息“石首事件”时地方政府曾和死者家属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内容有对死者家属过激行为的“免责”条款。才一个月时间政府就违背了自己签订的协议。
   在解决石首事件时,判定死者家属得到8万元赔偿,其中5万元居然由政府出,也就是用纳税人的钱买单。
   这份判决本身就存在很大问题,如果死者的死亡确然有问题,赔偿也应该由肇事方的酒店出,或由渎职失职的官员出,凭啥要让无辜的纳税人买单?
   既然已经判定给死者家属赔偿,就说明主要过错方不在死者家属,凭啥事件平息后又要把他们抓起来?
   地方官的处理此事的心态我能理解:如果不给“聚众讨说法”者以严惩,就不能有效地威摄吓唬后来者。
   地方官的“秋后算帐”只考虑到问题的一个方面,而忽视了另一个更为重要的方面,那就是此举令政府已处于危机状态的“公信力”进一步丧失。如果再发生下一次群体性事件,激动起来的群众能再相信政府的“调解”吗?如果不相信,局部群体事件要么燃成大面积的烈火;要么酿成大规模的官民流血冲突。这两种结果对政府来说都是灾难性的,说明“秋后算帐”的负面效应远远大于正面效应,眼前也许能起到“惩一儆百”效果,但长期来看等于“火上浇油”。
   前不久我听到这样的消息:“翁安事件”中被问责免职的县官们又在“异地当官”啦?如果此消息属实,那么就是另一种形式的“秋后算帐”。“秋后算帐”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惩罚“赦免”者,如石首事件刑拘死者家属;二是赦免“有责”者,如翁安事件免职县官异地上任。
   赦免“有责”者除了伤害政府“公信力”外,还进一步鼓励地方官的公权私用胡作非为。连出了那么大事的官员都能官复原职,我闹点出格事怕什么?
   但愿“翁安事件”中被免职的县官们“异地上任”的消息是谣言不是事实!
   四、 改制国有企业领导和职工的命运为何大相径庭?
   近几年经常接触到这样的怪现象:当某中小国有企业走入困境被迫改制时,职工的命运是“买断”下岗,而这个企业的领导却继续留用或调职?继续担任公职如故。
   按社会主义理论常识国有企业领导和职工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应该共同承担国企的福利和风险。今天国企改制的结果是:福利全归领导层,风险全落到职工头上。明眼人都知道,多数国企的破产都是领导层成为“败家子”,应该由他们承担主要的破产风险,可实际执行情况却倒转过来了。
   要“买断”下岗,领导职工都应一视同仁,并且破产国企的领导不得继续担任公职。凭啥在领导继续担任公职的情况下让职工下岗?
   国企改制领导与职工待遇的双重标准不但体现了赤裸裸的官民不平等,还极大地损害了现任国企领导的职务责任心,刺激了他们的腐败冒险。在干好干坏结果都一样,就算把单位折腾垮自己也能当官如故的病态情势下,傻子都知道要不顾后果公权私用中饱私囊,神经也明白当“败家子”更有利于自己的“根本利益”。
   “通钢事件”发生后,当地警方表示要严惩“通钢事件”后面的组织者。我不知道是否有这类组织者,但就算有组织者也不一定是警方所想象的那样罪大恶极。组织者也许不过是普通钢铁工人的“维权先锋”,他们的初衷不过是带领工人去争取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可能有打死总经理的意图。但郁积着太多不满的工人一旦聚集成激动的庞大群体后,群体的行为就不是几个组织者能够预料和控制的。我想组织者也不想打死总经理,发生那样的悲剧也是他们始料不及的。
   问题是栽赃替罪式的“严惩组织者”能够有效防范下一次群体事件吗?
   也许能起到“惩一儆百”的作用?但千万别把“维权组织者”逼反成“职业革命者”。
   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2010/08/06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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