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3日星期六

工人的力量,才是產業民主的保證

/林佳和
勞陣近幾年來積極推動產業民主做為主要運動訴求之一,在台灣工會引起了不 小的迴響。為了要讓社會大眾更了解產業民主的精神及做法,我們特別訪問了 曾參與勞動憲章草擬,目前在德國攻讀法學博士的林佳和先生,請他談談德國 推行產業民主的歷史過程和現況。以下是訪談內容:
德國本身有很悠久工人運動的歷史和傳統,因此很早工會運作就相當健全,工 人在政治上也有很大的影響力。1919年德國工人就推翻了德意志帝國建了一個 社會民主的共和國——威瑪共和,在威瑪共和時期即有一些產業民主的法案提 出,不過並沒有很具體的施行。後來納粹興起,所有產業均為國家所控制。二 次世界大戰後,盟軍佔領德國。此時在英國佔領區內(包括德國最重要的魯爾 工業區)內工人相當傾向共產主義,同時強大的工會也提出了接管工廠的要求 。
此時同盟國一方面懼怕德國陷入共產主義陣營,另一方面又不願意德國國家 掌握產業資源,因此折衷的法案就是1954年所通過部分行業的共同決定法。在 1920年時威瑪共和即已通過「員工代表會法」,規定在工會之外各公司需設員 工代表會(德國工會沒有廠場的限制,都是以行業別為基礎的大工會),而共 同決定法提高了員工代表會的功能。
共同決定法即規定了在所涵蓋的行業中員工代表會參與工廠的決策。真正全面 性產業民主決定性的法案是,1972年第二次修訂的企業組織法,明文規範了所 有產業在企業員工代表會的權限。其中將廠內事務分成三項:
社會事項:包括工作規則:利潤分配、工作時間的勞工和廠方的關係。在這部 分的事項勞工和資方取得和近乎平等的決策地方,算是產業民主最成功的部分 。 人事事項:包括員工的獎懲、開除、任用等事項,勞工取得了參與的權利。 經濟事項:包括企業營運的方針和決策,這部分勞工的權力最小,只有資訊公開的權利。

1976年又通過共同決定法保障勞工在監事會中的比例,德國產業民主的法案大 致齊備。事實上這套制度能運作得好和德國強大工會有密切的關係。德國的工 會是以行業別為基礎,會員大多在數十萬以上,資方和國家的任何減損勞工利 益的行為都會遭到工會的強力反抗,而勞工也相當支持、認同工會。在員工代 表會成立時,德國工人擔心這是國家削弱工會力量的一種手段,但運作的結果 卻是員工代表會代表大多是由工會代表出任。

由於勞工力量的強大,資方和國 家都不敢任意剝奪勞工權益,同時憲法又保障勞工的團結權,因此即使在九○ 年代資本國際化的浪潮下,德國工人的權益並沒有受損:一方面國家不斷去除 ,保護勞工的法令,另一方面由於產業民主的制度任何企業要對員工權益做變 更都要勞工的同意,使得國家圖利資方的行動無法奏效。產業民主不但可以保 障勞工權益,更可以提昇生產效率。

勞工面臨第一線,最清楚企業的問題,同 時因存有參與感在取個人權益的同時也更努力的工作。德國的企業發現實施產 業民主後生產效率大幅提高,勞工在爭取福利的同時也主動提出改善生產效率的措施,因此德國的資本家並沒有反對產業民主可為明證。
更重要的是;產業民主提昇了工人的尊嚴,使勞工不再是一個任憑老闆操縱的 生產工具,而是一個可以參與決策,活生生的人,這也是產業民主最重要的目的。

德國的經驗告訴我們的是,一套有利於勞工的制度必須有強大的工人力量才能 有效的運行,運政治化的路線最終還是要靠工人群眾雙手的力量,因此在工運 政治化的同時,勞工不應寄望在某些代理人,只有靠階級力量的展現才能取得
真正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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